(2013)皋磨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佘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佘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左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昌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