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车改霞与刘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改霞,刘英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636号原告车改霞。被告刘英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改霞与被告刘英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