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那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思贤、黄思成、黄克山、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贤,黄思成,黄克山,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那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思贤(绰号父建红),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那坡县××都乡××村者××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新贵,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思成,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那坡县××都乡××村者××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27日由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吕文东,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克山,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那坡县××都乡××村者××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辩护人潘剑新,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思言,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那坡县××都乡××村者××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经那坡县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被告人黄进才,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那坡县××都乡××村者××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克章,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那坡县××都乡××村者××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陆克兵,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那坡县××都乡××村者××屯。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黄真,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那坡县××都乡××村者××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冯绘铭,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思贤、黄思成、黄克山、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思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学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俏艳、人民陪审员XX边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日、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勇慷担任法庭记录。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学、杨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思贤及其辩护人黄新贵、被告人黄思成及其辩护人吕文东、被告人黄克山及其辩护人潘剑新、被告人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被告人黄真及其辩护人冯绘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3年9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审判期限至2013年12月1日届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12月份,那坡县百都乡红泥村坡谢屯的黄金平在“庚拉”(地名)坡砍杂木备作熬茴油之用,被告人黄思贤以黄金平所砍的杂木为自己原自留地杂木为由(现该地已由百都乡府划给黄金平承包),将黄金平所砍杂木搬到自己的山界处堆放,后黄金平等人又搬回杂木堆放在自己熬茴油棚旁的田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告人黄思贤不服气,于2011年12月20日纠集本屯的黄克山、黄思成、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等30多名群众,到坡谢屯“庚拉”坡烧掉坡谢屯黄金平放在田里备作熬茴油用的那堆杂木,并将黄金平、黄金贵、谭仕规三户所属的熬油棚、熬制茴油炉具推翻,致使熬制茴油炉具受到毁坏;2011年12月21日,在百都乡府干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思贤又组织黄思成、黄克山、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等50多名群众,将黄金平建在“庚拉”坡的一木瓦房毁坏推倒,砸烂房内的生产、生活用具,油桶、水管等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坏;2012年2月3日,被告人黄思贤又组织人到“庚拉”坡,拔掉黄金平种下的近百株八角苗。经那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房屋、油棚、熬制炉、八角叶、八角苗等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23,725.3元。2.2012年12月17日下午,那坡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黄思贤家依法进行搜查时,在其住处的一楼木板堆里发现砂枪一支。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砂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思贤、黄思成、黄克山、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思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克山、黄思成、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思贤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思贤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思贤、黄思成、黄克山、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称没有得烧上万斤的八角叶。被告人黄思贤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黄新贵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思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没有主、从犯之分,且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没有那么多,对价格鉴定结果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黄思贤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吕文东、潘剑新、冯绘铭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价格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没有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那坡县百都乡红泥村坡谢屯的黄金平在“庚拉”(地名)坡砍杂木备作熬茴油之用,被告人黄思贤以黄金平所砍的杂木为自己原自留地杂木为由(现该地已由百都乡府划给黄金平承包),将黄金平所砍杂木搬到自己的山界处堆放,后黄金平等人又搬回杂木堆放在自己熬茴油棚旁的田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告人黄思贤不服气,于2011年12月20日纠集本屯的黄克山、黄思成、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等30多名群众,到坡谢屯“庚拉”坡烧掉坡谢屯黄金平放在田里备作熬茴油用的那堆杂木,并将黄金平、黄金贵、谭仕规三户所属的熬油棚、熬制茴油炉具推翻,致使熬制茴油炉具受到毁坏;2011年12月21日,在百都乡府干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思贤又组织黄思成、黄克山、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等50多名群众,将黄金平建在“庚拉”坡的一木瓦房毁坏推倒,砸烂房内的生产、生活用具,油桶、水管等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坏;2012年2月3日,被告人黄思贤又组织人到“庚拉”坡,拔掉黄金平种下的近百株八角苗。经那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房屋、油棚、熬制炉、八角叶、八角苗等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23,725.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报警记录。证实2012年12月份,那坡县百都乡果庇村者盎屯群众毁坏红泥村坡谢屯黄金平、黄金贵、谭仕规三户的财物。2.辨认笔录及照片、评估笔录。证实参与打砸黄金平等人财物的有本案八个被告人;财物被毁坏的现场位于那坡县百都乡红泥村坡谢屯“庚拉”处及财物被毁坏的情况。3.林木损失价值评估报告。证实那坡县森林公安局对被毁坏林木损失价值评估情况。4.价格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被毁坏的房子、八角叶等总价值为人民币123,725.3元,价格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八被告人毁坏房子、工棚、八角树等财物的现场位于那坡县百都乡红泥村坡谢屯“更拉”坡。6.户籍证明。证实八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作案时均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农甲的证言。证实因坡谢屯与者盎屯发生的山界纠纷,引发者盎屯黄思贤等人组织群众到“庚拉”坡毁坏黄金平、黄金贵、谭仕规三家财物的事实。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者盎屯黄思贤和本屯黄金平家有山界纠纷。2012年12月的一天,者盎屯群众毁坏黄金平的房子和谭仕规熬八角的油棚。3.证人农乙、农丙、马某某、农丁的证言。证实黄金平和黄思贤因林地引起纠纷,2011年12月20日上午,黄思贤带着一帮村民把黄金平家用来熬八角叶的油棚给毁坏,并砸坏了黄金平房子上的瓦片,黄金平就打电话到百都乡府向他们反映情况,12月21日百都乡府、司法所、林业站多部门到红泥村坡谢屯的黄金平家中了解情况,黄金平出示了他的林权证,黄思贤就打电话,过几分钟就来了30多个人,之后双方的人员就在现场争执,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然后黄思贤叫来的三、四十个人就把黄金平的房子砸坏,在现场看到被毁坏的财物有约五十平方米的两层老木房一间,一批农具和一批家具,一个用来熬八角油的桶,还有一批八角叶被烧毁。黄思贤叫来的群众主要用柴刀、木棍和石头毁坏财物,得参与毁坏财物的有本案的被告人。4.证人黄甲的证言。证实黄金平砍了其家的柴火后,其就和丈夫黄思贤去把柴火搬来,然后发生纠纷,屯里的群众在黄思成和黄思贤的组织下,第一次到“庚拉”坡烧柴火,第二次推倒两个八角棚,其记得人员有黄克山等,第三次砸了一间木瓦房并推倒,人员有黄思贤、黄克山、黄真、陆克兵等,有的用木棍打房子,有的用石头砸瓦片和瓦角,有的用绳子拉、有的在后面推,黄克山和黄进才还用柴刀砍坏水管。5.证人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的一天上午,黄思贤通知其老公黄思成、儿子黄克山去“庚拉”坡要柴火,一起去的有黄思言、陆克兵、黄克章。到后,他们就烧柴火,后由黄思贤、黄克山、黄克章等人推倒两个八角棚。第二天,乡干部调解不下,黄思贤、黄思言、黄克山、黄克章、黄进才、黄思成等50多人就砸黄金平的房子。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的一天,其到“庚拉”坡后,见黄思贤、黄思言、黄思成、黄克山、黄克章、陆克兵等20多人讨论,然后就把黄金平的柴火烧掉。当天,黄思贤、黄克山、黄克章、陆克兵还去推倒一个八角棚,其和黄思言、黄思成等人去推倒黄金平的八角棚。后其还和黄克山去黄金平的地里拔要生姜。第三天,其听见黄思言叫喊:“者盎屯的群众大家来了,今天百都乡干部下来评理,我们一起来要回我们的山坡”,后干部处理不下,大家就去推黄金平的木房,黄克山用木头砸烂瓦片,其和王某用绳子拉,由于人多,不到一个小时就把黄金平的房子推倒了。7.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本屯的黄思贤到家里通知其第二天去坡谢屯帮拿黄金平拿走的柴火回来,第二天到黄思贤家吃早餐后就跟黄克强、黄克山等人一起去,后有人提议把柴火烧掉,黄思贤也说烧掉算了,大家就把柴火烧掉,有一部分群众推倒黄金平的两个小熬油棚,第二天乡政府工作人员调解不成其就离开了。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黄金平和黄思贤、黄思成因为“庚拉”地发生纠纷。2011年12月间的一天,黄思贤、黄思成两家就组织本屯群众去“庚拉”坡将黄金平的房子毁坏。当天,黄思贤、黄思言、黄思成、黄克山、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等人到“庚拉”坡后,黄思贤和黄克山就对大家说:“黄金平占了我的地,老子就打烂你的房子”,后这些人就一起将黄金平的房子拆掉,除了这些人外还有20多个小孩子参与,但主要是这8个人。9.证人班甲的证言。证实黄金平和黄思贤、黄思成在争“庚拉”坡一块地,乡政府已调解了几次都没有解决得。在2011年12月间,黄思贤、黄思成就约屯里几十个人到“庚拉”坡,目的是到黄金平的八角地抢柴火,但其去到时他们正在拆黄金平的房子,后其听说是黄思贤和黄思成组织拆的,他们还把黄金平的柴火烧毁。10.证人班乙的证言。证实黄金平和黄思贤、黄思成因为“庚拉”坡发生纠纷。2011年12月间,黄思贤、黄思成两家就组织本屯群众去“庚拉”地将黄金平的房子毁坏,当时其不在场,具体有谁参与其不清楚。11.证人班丙的证言。证实黄金平和黄思贤、黄思成因为“庚拉”地发生纠纷。2011年12月间,黄思贤、黄思成两家就组织本屯群众去“庚拉”地将黄金平的房子毁坏。当天,黄思贤、黄思言、黄思成、黄克山、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等人到“庚拉”坡后,黄思贤和黄克山就对大家说:“黄金平你凶多,占了我的地,老子就打烂你的房子,看你怎样?”,后这些人就一起将黄金平的房子拆掉。12.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其听本屯人说因林地纠纷,黄思贤和黄思成组织屯里的群众去把黄金平的房子拆了。(三)受害人陈述1.受害人黄秀成的陈述笔录。证实因者盎屯群众怀疑其丈夫黄金平砍伐他们的杉木,2011年农历11月20日,其和谭仕规、黄金贵、韦秀萍、黄彩色到“庚拉”地时,看见者盎屯黄思贤和黄思言等人推倒其家房子并砸坏其他物品,他们还毁坏了谭仕规、黄金贵家的物品。其认识毁坏财物的人有黄思贤、黄思成、黄克山、黄思言。2.受害人韦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者盎屯黄思贤和本屯黄金平家有山界纠纷。2012年12月的一天早上,其和丈夫黄金贵看到者盎屯的群众烧毁其家约一千斤柴火,有一部分群众毁坏黄金平家的八角房,有一部分群众砍黄金平家的八角树。第二天下午,者盎屯40多名群众又毁坏黄金平家位于“庚拉”坡的木瓦房及谭仕规家熬八角的油棚,有的群众抢要黄金平家的红薯叶和生姜。3.受害人黄彩色的陈述笔录。证实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其和丈夫谭仕规把位于“安马”(地名)的杂木砍下来准备熬八角油,黄思贤就说地是他的,并把杂木搬回他家,引发了纠纷,过了十多天,者盎屯的黄思贤、黄思成、黄克山就组织者盎屯的群众到“安马”坡和“庚拉”坡毁坏其家和黄金平、黄金贵三家的财物。其家被毁坏的财物有一个40多平方的木瓦结构工棚、两窝蜜蜂、20斤甘蔗、一副锅、一堆约一万斤柴火。黄金平家被毁坏的财物有一个木瓦结构的工棚、一堆八角叶、一堆柴火。黄金贵家被烧毁一堆柴火。4.受害人黄金平的陈述笔录。证实其和者盎屯的黄思贤、黄思成因林地而引起纠纷,2011年12月20日上午,百都乡果庇村者盎屯有40至50个人来到“庚拉”坡将其家和谭仕规熬制茴油的工具和工棚打烂推到,还烧掉其家打放的八角枝叶、柴火。2011年12月21,黄思贤、黄思言、黄克强、陆阿机、陆阿卫、蒙阿尖、黄克山、黄克远等人到“庚拉”坡毁坏其家的东西,他们将其另外一个木房子推倒砸烂,砸烂工具、砍断水管、砍八角树、芭蕉树、抢姜和红薯藤。2012年2月3日,黄思荣、黄思贤、黄克山、黄克官、黄阿康、黄克远、黄建红等人,拔走其家新种的69株荔枝苗和100多株八角苗。5.受害人黄金贵的陈述笔录。证实因本屯黄金平的地与者盎屯有纠纷,2011年12月20日(农历11月26日)开始,者盎屯群众破坏黄金平一个蒸八角房及一个五保户房,约8千斤的八角叶、十几株八角树(十八年的树龄)、两丛芭蕉和三万斤的柴火被烧掉,一片约一分地的生姜被抢,其他水管等财物被毁坏,损失比较惨重。其家备放的柴火一万二千斤被烧掉,损失价值约5,000元,本屯的谭仕规家被毁坏一个蒸八角房和柴火,在蒸八角房里面的部分碗锅等餐具被哄抢。者盎屯大约有40人参与破坏,他们来两天,其认识的除黄思贤、黄思成之外,还有“父彩英”、“父彩霞”、“姆建红”等。6.受害人谭仕规的陈述笔录。证实是2011年农历11月中旬,因林地纠纷,黄思贤就组织全屯的群众到“安马”坡推倒其起的棚子,用火烧毁两箱蜜蜂,并盗走一些柴火,还有20捆干枝八角及一万多斤的柴火被烧毁。工棚的价值约3,000元,两箱蜜蜂约800元,柴火约5,000元。(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黄思贤的供述和辩解。其和坡谢屯的黄金平因林权问题发生纠纷,2012年12月20日早上,其和妻子在屯里挨家挨户叫了40-50人去帮把柴火搬回来,到黄金平熬油棚的田地后大家你一句我一句的说把柴火烧掉,大家都不要熬油了,说完后其就和大家把这堆柴火烧掉,然后分成两批人把黄金平的熬油棚和黄金平旁边另一户人家的熬油棚拆掉。2012年12月21日早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调解林地纠纷问题,但解决不了,屯里的群众很气愤,就一起拆黄金平住的工棚,有的人用石头砸屋顶,有的人拿锯子锯横梁,有的人拿柴刀砍柱子,房子里面的葫芦和喷雾器也被砸烂了,拆完房子之后大家又去砍倒黄金平种的芭蕉树和几棵八角树,割烂20几个塑料桶,剪断塑料水管,有一辆斗车被推到山下,还有人拨要黄金平的生姜。其得用石头砸黄金平的屋顶和用柴刀砍断黄金平工棚的一根横梁。2012年2月3日,其和屯里的5个人还得拔黄金平种的八角苗10多株,荔枝苗2株。2.被告人黄思成的供述和辩解。者盎屯的黄思贤与坡谢屯的黄金平有山地纠纷。2011年的12月份一天早上8点钟左右,黄思贤在屯里面一家一户的通知去“庚拉”坡帮扛柴火回来,其去到的时候看见那堆柴火已经着火,其得丢8根木头进火堆。当天群众还把黄金平的八角棚推倒。过两、三天后黄思成又喊屯里的二、三十个人一起去,当天有乡里的领导干部来调解,但谈了很久也谈不下来,大家就一起把黄金平建在“庚拉”坡的木房推倒,推木房的时候有的锯梁,有的砍柱,有的用石头砸瓦片,有的砍水管。其得参与推八角棚、用木棍捅,还得把一个被砍坏的塑料桶从木房中丢出来。其看见黄思贤参与推倒八角和木房子、丢木头进火堆里,其小孩黄克山参与推八角棚和木房。3.被告人黄思言的供述和辩解。其弟弟黄思贤因林权归属问题与黄金平吵架,2011年农历11月26日上午约10点,其跟本屯约30个群众到黄金平的田里烧黄金平堆放的柴火。2011年农历11月27日早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调解,屯里的群众陆续到后,黄金平先跑了,屯里有一部分群众就推倒黄金平一间木房和熬八角的油棚,并砸坏熬八角油棚里的几个熬油桶和一个铝制烟囱,其得用衫木撬房子的横梁,其他群众还砍了10多株八角树。4.被告人黄克山的供述和辩解。黄思贤和坡谢屯的黄金平因在山界林地砍柴发生纠纷,2011年12月份,黄思贤就召集屯里40多个群众去砸黄金平的财物。第一天,其和本屯的黄克春、黄克标用石头砸黄金平的瓦片。第二天,把黄金平熬八角油用的油棚毁坏。第三天,群众烧黄金平的一堆熬八角油用的柴火,是黄思贤叫烧的。第四天用木头砸烂黄金平木瓦房的瓦片和瓦角,然后推倒,其得用木头砸瓦顶。第二天开始,乡政府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都在现场劝阻,但其和父亲黄思成、还有黄思贤、黄思言、“父海娃”、黄克星、黄真没有听劝阻。还有一天,其和黄思荣、黄克标、“阿红”几个人去拨黄金平的八角苗约100株。5.被告人黄真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12月份,黄思贤、黄思成和坡谢屯黄金平之间因山界林地发生纠纷,黄思贤纠集屯里40多个群众去坡谢屯的交界处,毁坏黄金平的财物,群众总共去了四天。第二天,乡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现场调解,但调解不成功,黄思贤、黄思言和黄思成就叫其和黄克强、黄克春、黄克成、黄克兵、黄克明、黄克山等40多名群众把黄金平的木瓦房、熬八角油的油棚推倒,还烧了一些柴火。2012年过年后,黄思荣叫其和屯里的黄克星、黄克山、黄克远、黄克水、黄思贤一起去拔掉黄金平的八角苗,大概有60株。6.被告人黄进才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其和黄思贤、黄思言、黄克山、黄思成等人参与毁坏黄金平的一间木瓦房,其得用木棍砸瓦片并和群众一起推倒。当天其还看到田里有一大堆柴火被烧毁,熬八角油的棚不见了,只见炉具,看到毁坏的财物还有水管、油桶、腊肉等。7.被告人黄克章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2月20日上午8时左右,其和黄思贤夫妇、黄克山、黄克强、黄进才、陆克兵、陆克成、班甲、赵某某、黄克语、黄克远等10多名群众到庚拉坡黄金平熬油的地方把黄思贤的柴火拿回来,后有人提出把柴火烧了,然后大家一起在附近捡八角渣来引火,之后又推倒熬油棚。第二天乡领导干部调解不成,到场的群众又把黄金平的木房推倒,当时其看见黄克山进到木房里先用十字铁镐砸烂房里面的装油塑料桶和两捆塑料水管,然后拿锯子锯断栓方,之后他还丢了一根绳子出来给其和黄克军,他把绳子的一头绑在房子的柱子上,黄思贤用砍柴刀砍断木房左边的一根栓方,黄克山和黄进才等人用木棍打烂瓦片,黄克山和黄进才等人撬木房的围板,大约半个小时木房就被推倒。8.被告人陆克兵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农历11月26日早上9点左右,其去黄思贤家吃饭时,有30多个群众在黄思贤家里,吃完饭后其就和黄思贤夫妇、黄思言、蒙留学、黄克章、陆某某、陆克成、黄克强、黄真、黄克青、农倍言等人去到黄金平的地里把柴火烧掉,又一起到黄金平放八角叶的一间木棚前,用手把木棚棚顶一侧的整块木板抬起来,把瓦片弄下来。2011年农历11月27日下午,乡政府工作人员调解不成后,其就和群众去砸黄金平的木房,砸完木房后,其就回家了。回家后其见到蒙留学手上拿了一斤左右的生姜,但不知道他从哪里拿的。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二、2012年12月17日下午,那坡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黄思贤家依法进行搜查时,在其住处的一楼木板堆里发现砂枪一支。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砂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枪支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思贤住处搜查出一支砂枪并依法进行扣押。2.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及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黄思贤家中搜查到的砂枪一支,经送检,该枪支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该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黄思贤。(二)证人证言证人黄甲的证言。证实在其家发现的砂枪是黄思贤的,这支枪放在家里已有几年,但不懂他从哪里要来。(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思贤的供述与辩解。从其家里搜到的枪支是小舅黄克华于2008年从福建拿来给其用的,平时都是放在家里,没有拿去做过违法的事情,其没有持枪证。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思贤、黄思成、黄克山、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自愿赔偿给受害人黄金平、谭仕规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于2013年10月30日支付完毕,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思贤、黄思成、黄克山、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思贤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八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思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克山、黄思成、黄思言、黄进才、黄克章、陆克兵、黄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思贤在侦查机关第一次就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进行讯问时,主动交代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思贤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鉴定价格过高的意见,经查,鉴定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且鉴定人已出庭作证,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提出八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全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黄思贤非法持有枪支案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八被人宣告缓刑。根据八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思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思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克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黄思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黄进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黄克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陆克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黄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崔学雷审 判 员 罗俏艳人民陪审员 XX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勇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