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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恢字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梁艳婷申请执行开平市天涯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婷,开平市天涯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恢字67号申请执行人梁艳婷。被执行人开平市天涯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侨园路180号第三幢首层。法定代表人杨高峰。关于梁艳婷申请执行开平市天涯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开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开劳仲非终字第2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工资15600元及经济补偿金2000元给梁艳婷,但其至今未支付。裁决生效后,开平市天涯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梁艳婷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开平市天涯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开平市辖区未有银行存款,以及车辆和房地产权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恢字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天涯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