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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杨伟潮与黄勇文、杨志炳、誉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潮,黄勇文,杨志炳,誉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杨伟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龙石苟,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庆萍,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文,男,汉族。被告杨志炳,男,汉族。被告誉泽华,男,汉族。原告杨伟潮与被告黄勇文、杨志炳、誉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区庆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勇文、杨志炳、誉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伟潮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写下借据,并约定于2011年9月27日前偿还借款。担保人杨志炳、誉泽华分别于2011年10月25日作为借款的担保。原告多次向被告及担保人追讨借款,但被告黄勇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11年9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杨志炳、誉泽华对黄勇文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勇文、杨志炳、誉泽华没有答辩。原告杨伟潮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黄勇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借据原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黄勇文向原告借款的数额;被告杨志炳、誉泽华是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取款100000元借给黄勇文。被告黄勇文、杨志炳、誉泽华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被告黄勇文在借据上签名,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同年9月27日前归还。原告于当日取款100000元借给被告黄勇文。借款到期后,黄勇文未能还款。同年10月25日,杨志炳、誉泽华在同一张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本院认为,被告黄勇文欠原告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归还予原告。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应从2011年9月28日起支付利息;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志炳、誉泽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应对黄勇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勇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0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杨伟潮。被告杨志炳、誉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0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晖人民陪审员  李勤兴人民陪审员  傅卫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展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