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彩容、李向斌、程朝志、樊晓铭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98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魏忠东,经理。被执行人程彩容,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李向斌,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程朝志,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樊晓铭,女,1970年1月30号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成都地源复合化肥厂。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带。负责人程朝志。申请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彩容、李向斌、程朝志、樊晓铭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川成蜀证执字第525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朝志、樊晓铭履行借款本金2056858.33元及逾期利息、公证费3085元。被执行人程彩容、李向斌、成都地源复合化肥厂在抵押财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彩容、李向斌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有住房一套;被执行人樊晓铭、程朝志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有住房一套;被执行人程朝志有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樊晓铭有长安奥拓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屋和车辆予以查封。因评估拍卖上述财产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56858.33元及逾期利息、公证���3085元。被执行人程朝志、樊晓铭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2056858.33元及逾期利息、公证费3085元,被执行人程彩容、李向斌、成都地源复合化肥厂在抵押财产处置后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2)川成蜀证执字第5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征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