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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46-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明科技有限公司 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明科技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46-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海燕,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合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五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45-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确认授权书,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精神权利)的侵犯。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共列明“photodisc”、“stockbyte”等条目。合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购销、电子辅料的生产、销售等。华盖公司提交了涉案宣传册《合明科技》,以证明合明公司侵权。《合明科技》宣传册封底有“深圳市合明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合明公司的详细地址与联系方式,内页有公司简介、服务介绍、企业发展历程及企业文化等内容。上述宣传册中有5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的5张图片具有同一性,其分别为:1、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dv052020b,内容是商务;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306073,内容是握手;3、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346091,内容是握手;4、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md000368,内容是实验;5、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dv072019a,内容是签字。合明公司否认印制了华盖公司提交的涉案宣传册,并提交了其主张系其印制的宣传册《合明科技》。经比对华盖公司、合明公司分别提交的《合明科技》宣传册,二者除是否有涉案图片的差异外,其余在图文及排版等方面基本一致。另查,域名gettyimages.cn由华盖公司注册。根据华盖公司提交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显示,进入www.gettyimages.com网站,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直接链接www.gettyimages.cn网站。又查,华盖公司另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维权合理支出;根据该发票,显示华盖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系列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华盖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2、合明公司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现围绕焦点综合分析如下: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的问题。根据经公证的GETTY公司确认授权书等,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系列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Photodisc、Stockbyte)包含在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合明公司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华盖公司在GETTY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二、关于合明公司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本系列案中,合明公司否认印制了华盖公司提交的涉案宣传册。但比对二者分别提交的《合明科技》宣传册,二者除是否有涉案图片的差异外,其余在图文及排版等方面基本一致。考虑到宣传册的制作流程及成本等因素,原审法院对合明公司未印制、使用涉案宣传册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提交的《合明科技》宣传册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合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而华盖公司主张的涉案图片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合明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GETTY公司或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图册中的涉案图片外,还应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鉴于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合明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合明公司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华盖公司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每案每张图片为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涉及5案5张图片,其赔偿数额总计为人民币20,000元。至于华盖公司要求销毁侵权宣传册的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原审法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合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盖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具体如下:1、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dv052020b,内容是商务;2、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306073,内容是握手;3、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dv346091,内容是握手;4、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md000368,内容是实验;5、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dv072019a,内容是签字);二、合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案各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0元,均由合明公司负担。上诉人合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华盖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合明公司未印制华盖公司提交的涉案宣传册。华盖公司提供的宣传册与合明公司提交的宣传册除了涉案图片不一致外,还有文案内容和其他图片的差异,主要有:1、华盖公司提供的图册第27页,企业发展历程显示信息截止到2010年1月,所配图片为“树林中的公路”;而合明公司的宣传册第27页,企业发展历程显示信息截止到2011年1月,且所配图片为“长城”;2、华盖公司提供的宣传册第32页荣誉证书信息其中之一显示合明公司是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而合明公司的宣传册第32页荣誉证书信息其中之一显示合明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合明公司宣传册上的文字和图片均与公司公开的网站信息一致,任何人均可通过网络资源查询和下载并印制图册,合明公司并没有使用被华盖公司的图片,没有侵权行为。二、合明公司在宣传册中使用与编号dv346091图片一致图片来源于百度网站。而百度公司的知识产权申明:百度公司拥有该网站所有资料的版权。合明公司并没有通过华盖公司的任何途径获取涉案图片,更不存在侵犯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同时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dv346091图片的摄影师为摄影师FlyingColoursLtd,而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并未有摄影师FlyingColoursLtd的授权。三、原审法院认定合明公司侵权的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依据华盖公司提供的有合明公司相关信息的宣传册,即认定该宣传册为合明公司所印制错误。在一审庭审调查过程中,合明公司向华盖公司求证该宣传册的收集人及收集方式,华盖公司的代理人均称“不知道”。而合明公司也提供了证据证明制作同样宣传册,成本费用为每本4.6元,并非原判决所认定的制作成本不足以让人恶意印制宣传册。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华盖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五案均请求法院判令合明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五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涉案dv052020b、dv306073、dv346091、md000368、dv072019a图片刊登在GETTY公司的相关网站上,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图片下方声明GETTY公司拥有该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GETTY公司应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原审法院在合明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GETTY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涉案宣传册中的公司介绍及主要联系方式均指向合明公司,显属为合明公司利益制作、使用,故原审认定合明公司系涉案宣传册的印制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合明公司上诉否认涉案宣传册系其印制,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宣传册系他人印制,也未主动调查系何人印制,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合明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合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