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宁县竹海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宁县竹海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宏梅,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宁县竹海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宁县竹海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4310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长宁县竹都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