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董玉超与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超,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392号原告董玉超,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慧,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道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鹿丙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晓梅,该公司职员。原告董玉超诉被告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煤气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超的委托代理人樊吉磊、常慧,被告强盛煤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丙刚、王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玉超诉称,2004年5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作期间没有法定节假日,经常加班加点,也不给原告办理各项保险。2011年5月,被告没有任何理由让原告回家待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1200元、经济补偿金20800元、节假日加班费49514元、加班加时工资15865元。被告强盛煤气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4月21日原告主动要求与被告解除用工关系,被告也按其申请对其进行了补偿。原告要求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节假日加班费,加班加点工资均已向原告按实支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董玉超原系徐州环宇焦化有限公司职工,于2009年2月18日被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提前退休(高温原因)。2004年5月,董玉超在强盛煤气公司工作,2011年4月21日,董玉超自愿与强盛煤气公司解除用工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不再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确认书、徐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解除员工用工关系及工资补偿办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董玉超已于2009年2月18日退休,从其退休时起,其与强盛煤气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系雇佣关系,2011年4月21日董玉超自愿与强盛煤气公司解除用工关系后,要求强盛煤气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加时工资、节假日加班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2009年2月18日董玉超退休前,即使与强盛煤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董玉超要求强盛煤气公司给付加班加时工资、节假日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玉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董玉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峻人民陪审员 张宜海人民陪审员 邹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飞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