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蕉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兴俊与苏世义、谢贵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俊,苏世义,谢贵华,谢和思,阮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蕉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林兴俊,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苏世义,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贵华,女,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址。被告:谢和思,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阮倩龙,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原告林兴俊与被告苏世义、谢贵华、谢和思、阮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长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孙长斌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