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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067号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伯杰,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