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卫淑良与卫立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280号卫立民:关于卫淑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稷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淑良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卫立民所欠申请执行人卫淑良轮胎款3100元,于2013年2月28日前给付1750元了结此纠纷,逾期按3100元给付,利息从2006年2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有多少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权、无形资产、银行账户号、所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等)。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另外同时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债务的双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