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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民劳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五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王五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马民劳初字第00019号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继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玮,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五杰,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五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继海,被告王五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慧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案经由马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了马劳仲案字(2013)18号裁决书,但该裁决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王五杰是给赵小文打工的,而非原告的工作人员。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马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马劳仲案字(2013)18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以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应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不是给原告工作的。在仲裁开庭时被告和证人张毛旦、赵复吉均证明被告是给赵小文干活的,工资是由赵小文开的,考勤表是赵小文制作的,医疗费也是赵小文支付的,这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方无证据出示。被告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申请证人张毛旦、赵复吉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是向原告提供劳动的,赵小文只是中间人。2、仲裁卷宗(9页),证明被告和两个证人张毛旦、赵复吉都是在万方电厂工地上工作,工资是由原告方负责人李希让经赵小文手发放的。原告质证后认为,1、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是为原告提供的劳动。2、对仲���卷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人所说的“李军”不是“李希让”。仲裁卷宗中张毛旦说工地有百十号人没有出门证,而这次庭审赵复吉说工地就十几个人,两位证人的证言是相互矛盾的。被告所举证据,原告方虽持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驳斥,本院对被告的举证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王五杰于2012年10月,经赵小文介绍到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在万方电厂的工地从事运料员工作。2012年12月7日被告在工作时从高空坠落,被送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救治。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纠纷。被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焦作市马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7月24日仲裁委作出马劳仲案字(2013)18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方的举证证明了被告王五杰及本案证人张毛旦、赵复吉是经赵小文介绍到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在万方电厂的工地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在万方电厂所从事业务的范围。在工地,由原告方对被告进行劳动管理,被告接受的劳动报酬是原告方提供的。参照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对被告的举证不予认可,但没有相反的证据驳斥被告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原告方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元,由原告河南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 瑶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