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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监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宋荣娟与叶军平、杭州沃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军平,宋荣娟,杭州沃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监字第34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叶军平。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荣娟。一审被告:杭州沃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沃永华。原审上诉人叶军平与原审被上诉人宋荣娟、一审被告杭州沃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浙杭商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易 斌代理审判员  叶捷思代理审判员  吴 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