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殷秀华与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秀华,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殷秀华,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建乐,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57号广电大楼C区2楼。法定代表人杨松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彭高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XX伟,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沈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敏,该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秀华与被告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秀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31元,由原告殷秀华负担。审 判 长 魏早云审 判 员 刘广利人民陪审员 叶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兰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