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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岸执行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程洪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洪燕,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执行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程洪燕,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劳人仲裁字(2013)第19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向申请执行人程洪燕支付47,949.92元,邮寄费20元,承担执行费769元,共计48,738.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鄂江岸执行字第00097号执行裁定书,将(2013)鄂江岸执行字第00097号案合并到本中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850元,执行费363元,邮寄费20元,共计31,233元。两案合并后总金额合计79971.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971.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刘敬东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