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岸执行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程洪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洪燕,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执行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程洪燕,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劳人仲裁字(2013)第19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向申请执行人程洪燕支付47,949.92元,邮寄费20元,承担执行费769元,共计48,738.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鄂江岸执行字第00097号执行裁定书,将(2013)鄂江岸执行字第00097号案合并到本中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850元,执行费363元,邮寄费20元,共计31,233元。两案合并后总金额合计79971.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971.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刘敬东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