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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陶某,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 林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