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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三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洁英与张永军、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军,张洁英,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军,唐山华军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德友,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洁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琪,无业。上诉人张永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90元,退还上诉人张永军。审 判 长  苗立柱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