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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与张某已、亢某某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已,亢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女,1945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乙,女,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丙,女,1952年1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丁,女,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戊,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开滦集团工人,住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已,男,1949年2月1日生,汉族,开滦集团退休工人,住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亢某某,女,194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南区。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已、亢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为应当先就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析产,确定明确的遗产范围后方能进行继承诉讼,此认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反倒增加了申请人诉累。二被申请人曾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撤诉,原审判决遗漏了这一重要事实,影响了判决结果。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该案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村37号的房产权归属存在争议,故本案诉争遗产范围并不明确,原审法院认为应先进行析产,确定明确的遗产范围后方能进行遗产的继承之诉,判决驳回五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