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汪云与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汪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玲,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侯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业,吉林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爱晶,吉林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云诉被告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