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林某非法拘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林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002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刀某某,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佤族,文盲,农民。2013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林某及被告人杨某甲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5月12日,被害人刘某某被被告人刀某某骗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胡王村一窝点,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林某等人,为迫使刘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采取看管的方式,非法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至2013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将刘某某解救。二、2013年5月22日,被害人吴某某被传销组织成员骗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胡王村一传销窝点,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林某等人,为迫使吴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采取看管的方式,非法限制吴某某人身自由,至2013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将吴某某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林某及被告人杨某甲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林某为达传销之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林某共同预谋,且均积极实施犯罪,应视为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杨某甲、林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甲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惟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之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实施犯罪,其行为特征不符合从犯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了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刀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三、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四、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