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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永志,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物业)与被告王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华物业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华物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华物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深华物业预交),由深华物业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诗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烨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