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正青与曾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686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曾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