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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正青与曾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686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曾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