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跃良诉被告齐国仙、黄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跃良,齐国仙,黄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252号原告成跃良,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国仙,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建辉,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跃良与被告齐国仙、被告黄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11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花明楼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原、被告双方出庭日期及地点,并送达了出庭传票。开庭审理当日,原告成跃良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跃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由原告成跃良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胜兴代理审判员 雷金菊人民陪审员 陶 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