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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丽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丽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九天大厦七楼5号。法定代表人:邵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建祥,系东莞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丽君,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湘之,系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丽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10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东莞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海晖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