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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黄建洪与陈小霞、梁华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洪,陈小霞,梁华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黄建洪,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何汉龙、黎建莲,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陈小霞,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梁华新,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洪诉被告陈小霞、梁华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洪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4685元,保全费3160元,共计7845元由原告黄建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贵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