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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马恒树与曹海洋、曹培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恒树,曹洋,曹丕礼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恒树,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季伟、苏雷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洋(又名曹海洋),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薛兆传,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丕礼(又名曹培礼),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上诉人马恒树因与上诉人曹洋、被上诉人曹丕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双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双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0元(马恒树预交5270元,曹洋预交5270元),退还马恒树、曹洋。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刘 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