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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郑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郑福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15号原告深圳市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7。法定代表人谭燕。委托代理人王仲彦,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法定代表人郑福清。委托代理人王培亮。被告郑福清。原告深圳市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安达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亮公司)、郑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445,784元;2、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庆安达公司与容亮公司自2010年11月份开始业务往来。容亮公司通过传真《采购订单》方式向庆安达公司订购液晶显示片。庆安达公司按约送货,容亮公司收货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庆安达公司与容亮公司每月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对帐单》。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庆安达公司共向容亮公司提供了价值2,029,519元的货物。庆安达公司自认容亮公司已支付货款1,583,735元,尚欠货款445,784元。2012年12月2日,容亮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福清签署一份《担保书》,确认容亮公司尚欠庆安达公司445,784元,并承诺庆安达公司在2013年1月底还清,如未还清则由本人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结果:容亮公司欠庆安达公司货款445,784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容亮公司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庆安达公司主张容亮公司支付欠款445,78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郑福清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5,784元;二、被告郑福清对被告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福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86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梁 银 吐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莎(兼)书 记 员 江伟 娣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