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明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徐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2日,住金台区大庆路电机段家属院。被执行人徐某明,男,生于1977年9月23日,汉族,原住金台区大庆路电机段家属院,现在拉萨开出租车。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徐某明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自2012年5月开始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并承担诉讼费7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也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执字第00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宏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