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尹忠辉与姚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忠辉,姚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63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尹忠辉,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姚敬伟,男,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尹忠辉与被执行人姚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忠辉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