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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红梅与长春新天利保洁有限公司、长春市轻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雇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梅,长春新天利保洁有限公司,长春市轻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田红梅,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旭辉,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新天利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城,经理。被告长春市轻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泰来街1688号。法定代表人高军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委托代理人李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梅诉被告长春新天利保洁有限公司、长春市轻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雇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