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李某某,女,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告:陈某甲,男,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彭阳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治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一月后于1992年农历5月28日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1993年6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被告就开始殴打原告。1997年农历11月15日,原告父亲拿的门帘布来看原告,顺便让原告给门帘子做个边子,被被告的母亲看见很不高兴,为此事连续辱骂、殴打原告三天,原告便回了娘家。被告与村支书、主任等人接原告回家时保证以后不再打骂原告,原告遂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后来又因原告回娘家时与被告的母亲发生纠纷,原告准备跳崖,后被他人拦劝原告回家。2013年农历6月30日,原告放羊回家后与被告的母亲又发生纠纷,被告一直不高兴并于2013年农历8月12日晚将原告毒打,第二天原告的父亲将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再也没有过问过。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长子陈某乙,次女陈���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于1993年6月17日登记结婚。照片2张,待证原告受伤。3、法医门诊病历一份,医药费条据5张,证实原告2013年9月16日被他人打伤,花去医疗费390.31元。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情况均属实。婚后双方关系尚好,共同生活期间很少发生矛盾,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1997年农历11月15日是不是吵过架被告记不清了,但是原告和被告的母亲吵过架回了娘家,后被被告接回家。原告给其娘家送鸡蛋并与被告的母亲吵架不属实。2013年农历6月30日双方没有发生过纠纷。2013年8月12日晚,因原告和别人联系并且关系暧昧,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但被告没有和原告打架。原告因不想与被告共同生活而去了娘家。被告认为双方还能一起生活,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明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照片、法医门诊病历、医药费条据,经质证后被告虽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票据与原、被告陈述能过相互印证,符合证据属性,故对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农历5月28日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1993年6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农历11月30日生长女陈某丁,现就读高三年级;1996年农历6月6日生长子陈某乙,现就读八年级;2003年农历6月20日生次女陈某丙,现就读四年级。三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感情一般,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2013年农历8月11日晚,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殴打了原告,第二天原告的父亲将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90.31元。2013年11月13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长子陈某乙,次女陈某丙,由被告承担抚养费2万元;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其行为是违法的。双方之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沟通,以诚相待,共同建立和谐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梅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