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胡嫩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宋锡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嫩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宋锡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胡嫩盈。委托代理人:胡栋。委托代理人:史梦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亦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被告:宋锡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嫩盈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宋锡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嫩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嫩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嫩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胡嫩盈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