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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李红叶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静。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叶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