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周明中与刘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中,男,汉族,岳阳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小奇,男,汉族,华容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中与被执行人刘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奇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岳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海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