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于革与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457号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辉委托代理人:王博被告:于革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革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