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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吕某某,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凤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于2012年12月6日补办了结婚证。于2013年1月8日生育一男孩张某乙,婚后感情尚可。由于被告沉迷于赌博,不管家庭,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思悔改,对原告大打出手。同时被告还与前女友关系暧昧。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完全靠被告接济,但被告置之不顾。原告对被告已经完全失去了信任,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他只是打小麻将,不算赌博。今年9月份,被告被朋友带进游戏厅输了两万多元,但自此再也没去过。现在孩子还小,为了孩子和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于2012年12月6日补办了结婚证。于2013年1月8日生育一男孩张某乙,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经常在外干装修活,很少顾及家庭和原告的生活,为家庭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矛盾。2013年9月,被告在游戏厅输掉了2万元现金,为此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2013年10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从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婚姻现状看,双方仍同居一室,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庭审中,法庭对被告打麻将输钱和打骂原告的行为予以了训诫,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互补不足,遇事多做自我批评,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共同抚养、教育好孩子,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因此,为了利于家庭的团结、夫妻的和睦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倩附民事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