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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国华与被告王秋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华,王秋生,内蒙古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79号原告韩国华。被告王秋生。被告内蒙古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茂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华与被告王秋生、内蒙古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韩国华。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