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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尹治转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治转,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尹治转,城镇居民。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负责人侯登彬,经理。原告尹治转与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其总公司住所地在泰安市岱岳区,该案应移送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间争议的标的物系房屋为不动产,房屋地点在文登市开发区境内,属我院辖区,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至于被告认为,其系子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对此原告有权利选择诉讼主体,被告无权干涉。故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