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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二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二初字第54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以其与被告谭某某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树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拾金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