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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廖如画与廖崇琼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如画,廖崇琼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14号原告:廖如画,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明火,汉族。被告:廖崇琼,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如画与被告廖崇琼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如画负担。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