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廖如画与廖崇琼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如画,廖崇琼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14号原告:廖如画,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明火,汉族。被告:廖崇琼,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如画与被告廖崇琼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如画负担。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