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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松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松友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宇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平,姚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31号原告西安松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0号北楼108室。注册号610100100311826。法定代表人钟绍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军平,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嘉悦,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宇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徐家庄安置楼1单元5楼2号。注册号610000100082839。被告张国平,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宗华,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松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宇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平、姚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松友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松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松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29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