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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潍坊永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永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924号原告潍坊永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385号。组织机构代码74784945-9。法宝代表人李洪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潍坊。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华侨科技园经二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80486-6。法定代表人杨世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宝玉,男,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公司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永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0月25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公司购买原告公司的车床1台,价格244000元,被告支付订金10000元,货到付清货款,货款未付清之前原告保留车床所有权。后原告按约定送货,被告当场无款可付,为原告出具证明1份,约定2011年5月5日付清货款。到期后原告仍未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34000元及至2013年10月18日利息39491.50元,共计273491.50元。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要求延期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欠原告潍坊永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64000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18日),于2014年4月15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2701元,由原告公司负担。保全费169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于2014年4月15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