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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冬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条,第二百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州刑初字第421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冬,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人李冬冬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由该局变更监视居住,2013年8月9日由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决定对其依法逮捕。辩护人王向前,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9日以颍州检刑诉(2013)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冬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宣判前被告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梅卫红审 判 员  王玉瑜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