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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海波与王红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波,王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波,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高杨店乡。被执行人王红旗,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红旗在西安市高陵县泾渭四路59号嘉年华新村4幢3层20301室有面积为95.7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20606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红旗位于西安市高陵县XXXXXXXXXXXX面积为95.7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红旗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罗 娟执行员  王其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逄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