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清与浙江聚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浙江聚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343号原告张清。委托代理人赵崇樨。被告浙江聚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诉被告浙江聚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清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元,由原告张清负担。审 判 员 叶志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爱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