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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白民初字第0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美金与夏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金,夏亚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718号原告陈美金被告夏亚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金与被告夏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