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桥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才梅诉被告宋玉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才梅,宋玉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桥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郑才梅,女,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雅芹,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回族。被告宋玉飞,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才梅诉被告宋玉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才梅撤回对被告宋玉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回原告550.00元。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