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进与被执行人吴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进,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覃进,××,××年××月××日出生,苗族,侗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吴锋,××,××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覃进与被执行人吴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52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锋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韩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