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17号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金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公司)与被告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涡阳盼盼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福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庆亮,涡阳盼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集团公司旗下有16家全资子公司(厂),市场营销网络分布全国各省市县和乡镇。公司主要生产的“盼盼”牌系列产品,并通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已深入人心。目前,“盼盼食品”系“中国航天标识特许商品”、“中国绿色食品”、“中国知名食品信誉品牌”。“盼盼”商标已被评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傍借原告已建立的“盼盼”品牌形象,在2011年12月7日成立以“盼盼”为字号的食品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并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盼盼”标识,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误以为与原告有一定的关联。被告还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panpan”注册为域名,该域名china-panpan.com与原告所拥有的域名panpanfood.com基本相同,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的宣传推广,而且该网站上展示的产品均以“盼盼”命名,产品及其包装上也均以“盼盼”作为标志,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同时,被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商,建立全国性的分销渠道。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侵权恶意明显,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冠有“盼盼”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不得含有“盼盼”,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china-panpan.com域名,将该域名注销或转移给原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在《亳州晚报》、《解放日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28cm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该案程序不合法,我们上周五才收到诉状及相应法律文书,法院邮寄是张磊收到的,张磊不是我公司人员,他是上周五才给我们的。我们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不同意;我公司没有把“盼盼”当成商标标识使用,不存在侵犯商标权;我公司是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定的;我公司产品没有将“盼盼”字样作为突出标识;原告的“盼盼”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我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查问“盼盼”构成驰名商标是否由于法官串通当事人;我们的域名与原告的域名相差较大,www.china-panpan.com不是我公司域名。综上,我们不存在赔偿及发表声明。福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第6717836号、3719774号、3700687号、5274459、1359029号、5274458号、1121189号、1293818号注册商标证,证明原告拥有合法商标专用权。2、原告域名注册证,证明原告域名为panpanfood.com。第二组证据:1、被告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被告以“盼盼”为字号,主要生产、销售与原告商品相类似的商品。2、(2013)沪长证字第291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建立网站www.china-panpan.com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及网站相同或近似,并利用该网站进行市场推广。同时在网站中突出使用“盼盼”商标及在产品与包装上使用“盼盼”。3、被告的企业域名,证明被告的域名china-panpan.com。4、侵权产品及照片,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突出使用“盼盼”标识。第三组证据:1、龙岩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2005)岩民初字第60号,证明原告第1121189、1251252、1293818、3700687、3719774号商标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11)闵民三(知)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盼盼”商标在市场上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全国各地注册成立的带有“盼盼”字号的原告关联企业和其它关联企业,证明原告关联企业在全国各地注册,“盼盼”字号使用在先。4、原告获得的各种奖项,证明原告卓越的品牌及商业知名度,以及获得的奖项。5、福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推荐函与确认函,证明“盼盼”商标被推荐为中国驰名商标,及“盼盼”牌食品的市场销售额和排名。6、照片,证明国家领导人XXX、XXX对原告的重视和关心。第四组证据:1、广告投放代理合同等五份,证明原告为提高知名度在央视及多家卫视投放广告宣传。2、2012年度、2013年度经销合同书,证明原告在涡阳县授权张琪诚信食品销售其产品。第五组证据:费用清单及相关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花费人民币66456元。涡阳盼盼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从注册上证明不了我们注册时有恶意,而只能证明我公司经工商合法登记的。证据2有异议,证据3有异议,该域名不是我单位设立的,但不排除是由股东设立的,因三个股东不合。但设立这个网站不是我公司的行为。证据4不是我公司的产品。对第三组证据1保留意见,该判决是否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无法核实真实性及有效性。证据2、3、4、5、6不能证明是驰名商标,也不在本案审理焦点内,与本案无关。对第四、五组证据,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不予质证。被告庭审中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对第四、五组证据,因被告未予质证,本院不予认定,对第三组证据2,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11)闵民三(知)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未提供生效文书证明,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其它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6年10月,核准经营范围为:生产膨化食品,糕点,果冻,干果炒货,干制水产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使用商品第29、30类登记注册了第6717836、3719774、3700687、5274459、1359029、5274458、1121189、1293818号商标,2005年10月25日原告的第1121189、1251252、1293818、3700687、3719774号注册商标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1999年9月,原告申请注册网站域名panpanfood.com,到期日为2019年9月。被告成立于2011年12月,许可经营范围为饮料(其它饮料类)生产、销售,并于2013年3月5日审核通过网络域名www.china-panpan.com,网络负责人张磊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张超家人。2013年4月28日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当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连接网络。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china-panpan.com,页面首部显示“盼盼TM”,“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及“网站首页”、“公司简介”、“新闻动态”、“产品展示”等字样,点击“公司简介”,截屏内容为“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科技型饮料企业……主导产品:盼盼果汁(味)系列饮料;苏打水(含汽、无汽)系列饮料;碳酸型系列饮料;红、绿茶系列饮料以及其它饮料等六大系列,几十个品种,产品遍布安徽、河南、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等大、中、小城市,优质的产品,雅致的风格,迥异的口感,使各地消费者都有‘慕仰风味,未尝敢忘’之感觉”。公证书并对各类产品进行截屏记录。在绿茶、冰红茶、无汽苏打水饮品、果粒橙、橙汁饮料、冰糖雪梨、柠檬酸、可乐碳酸饮料等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及外包装上均使用“盼盼”字样。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诉、辩称和质证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程序是否合法?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被告注册的域名是否构成侵权?(一)被告称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张磊签收后一直到开庭前三天方交给公司,张磊虽与公司负责人是兄弟关系,但并非该公司工作人员,故本案程序违法,应延期审理。本院认为,通过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china-panpan.com的主办单位是涡阳盼盼公司,其网站的名称亦是涡阳盼盼公司,张磊是网站负责人,虽被告辩称举办该网站不是公司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www.china-panpan.com是被告注册的域名。而张磊是网站负责人,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张磊于2013年6月10日签收开庭手续,能够代表涡阳盼盼公司,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已于2013年6月10日收到开庭手续,故本案程序合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盼盼”是原告第1359029号注册商标,也是第6717836号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识别原告产品的作用。被告生产的饮料,落入原告第6717836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其在外包装和产品的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盼盼”字样,“盼盼”虽为被告的企业字号,但早在1998年,原告已享有第11211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盼盼”是该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此后,原告又注册了其他一系列“盼盼”商标。原告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不断拓展市场,投入大量广告,对“盼盼”商标进行经营维护。2005年,原告的第3719774、1121189、1251252、1293818、3700687号商标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在经营中曾先后荣获许多奖项,“盼盼”商标在市场上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在其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的产品是原告的,或与原告有某种联系,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在其生产的“盼盼果粒橙”及“无汽苏打水饮品”等产品的包装装潢和外包装上,均标注“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在产品上标注其企业名称时,突出使用了“盼盼”两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三)关于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的包装装潢和外包装上,均标注“盼盼”,对生产厂家标注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企业名称。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依法受保护。字号或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依法受保护。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也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表明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表明产品的来源,如果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混淆可能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原告早在1998年即将“盼盼”作为商标中显著性部分进行使用,先后又注册了一系列“盼盼”商标且连续使用。“盼盼”品牌在食品行业已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方作为同行业,显然应知而仍然将“盼盼”作为字号登记使用,主观上明显恶意。被告如此使用与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在其网站作不真实宣传等一系列行为,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引起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误认,误认为被告生产的饮料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使相关公众将两者的商品混淆为同一市场主体,违背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四)被告注册的域名www.china-panpan.com,较之原告在先注册使用的域名www.panpanfood.com,两者均含有“panpan”。而“panpan”不仅是原告第6717836、3719774、3700687、1359029等商标中文字部分的拼音字母,也是原告第5274459、5274458号的重要的、显著性的组成部分,结合被告注册的www.china-panpan.com网站内容是关于饮料,同时突出对“盼盼”的使用,故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被告的网站与原告存在关系产生误解,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因被告将“盼盼”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将“盼盼”作为字号使用,既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又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即发生请求权的竞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特别法,对商标予以特别的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属一般法范畴,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上述侵权行为应支付的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时间长短及影响以及被告企业规模、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规模、原告“盼盼”商标知名度和声誉等方面,合理确定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万元。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实施主要在安徽亳州,为在合理范围内消除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应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声明,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28cm,进行消除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共有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对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盼盼”文字;三、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域名www.china-panpan.com,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注销;四、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五、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声明,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28cm,消除因其商标侵权行为给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由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六、驳回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涡阳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自: